包头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包社缴核字[2008]1号)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部(处、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核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应核尽核,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现就200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核定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核定,积极推进五项保险统一征缴核定工作。
(二)统一核定原则: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征缴核定,除缴费基数的下限分险种确定之外,其余核定内容、核定口径、核定标准和核定时间全部统一,各经办机构不再另行组织人员进行缴费基数的核定。旗县区所属的企事业缴费单位,凡是市级统筹的险种由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核定。
(三)共同核定的原则: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效率,引入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顺利完成,核定在劳动保障、地税部门、中介组织三方人员共同参与之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共同进行核定征缴。
(四)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险统一核定征缴工作有序推进。
二、核定的范围和内容
(一)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定范围。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按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而未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缴费基数核定内容均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单位2007年度全年实发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
(三)除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之外,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性质、职工人数及转制等基本情况也应一并进行核定,并要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核定表》所列内容,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四)从2008年开始采取按自然年度核定,即缴费年度由上年度的7月1日至本年度的6月30日改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上半年由于核定结果未确定,仍按2007年的核定基数预缴,待缴费基数核定后,对下达的预核计划按高减低补的原则进行调整。
(五)缴费基数以及上、下限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或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按下述办法分别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2、所有险种基数核定时,对职工个人平均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3、各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三、核定的程序和方法
(一)各核定小组应按照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对各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统一进行核定。对缴费单位申报的资料必须认真严格审核,详细查阅缴费单位的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认真分析所提供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既要核定参保人数,也要核定工资总额,核定后对被核定单位出具书面的核定结论,核定小组组长和地税部门、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在每个单位的核定结论书上签字确认。对于核定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在核定结论书中注明各自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认定后再下达核定结论。
(二)核定结论下达后,各缴费单位必须在三日之内对全体职工进行不少于十天的公示。公示可以张榜公布,也可以通知职工到指定部门查阅。公示情况及对核定的意见,各缴费单位应在公示后的15日内书面报缴费基数核定办公室。对核定结果如有异议,也可在公示结束后的15日内到缴费基数核定办公室持相关资料进行更改。
(三)2008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时间从2008年2月20日开始,2008年6月30日前结束。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月20日-3月5日)。通知各缴费单位分别到养老保险中心和医疗保险中心下载本单位数据,印发缴费基数核定文件、通知书和核定表;抽调劳动保障及社保经办机构、地税局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成立核定和稽查检查小组。
第二阶段:核定阶段(3月6日-6月20日)。采取分类分组核定方式,对规模较大企业进行实地核定,从3月6日-3月30日各小组分头深入各大企业,逐户进行实地核定;对中小单位实行分片集中核定,按照地税分局管辖的单位,昆区、青山和高新区在市养老保险中心服务大厅、东河和九原区在东河区劳动力市场,分两个地点进行集中核定,从4月1日-6月1日集中用2个月时间完成中小单位的核定;对无法联系到的、寻找困难的、效益差的困难企业,根据去年的核定情况,从6月2日-6月25日进行排查核定。
第三阶段:汇总复审阶段和稽查检查(6月25日-6月30日)。各小组要对每一阶段的核定情况进行小结上报,综合组对核定表进行录入整理,确保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对各小组的核定结果进行复审。复审单位一般按企业规模和性质均衡选定,复审单位数量为总核定单位数量的5%--10%,复审单位由领导小组确定。
四、加大稽查检查工作力度
(一)今年在缴费核定工作的同时,各核定和稽查检查对以前年度缴费核定情况进行稽查检查,根据发现的实际问题和社会各界以及缴费单位的反映,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检查工作,核定和稽查检查小组均不得擅自核减缴费基数的核定项目和数额,如发现少核、漏核或瞒报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的基础上,暂按高于规定下限的二十个百分点核定缴费基数。
1、没有设置帐簿的;
2、帐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难以计算缴费基数的;
3、伪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5、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实际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费稽查检查长效机制。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和所得税汇算要与社会保险费稽查检查同步进行,做到查税必查费。发现管户中有未参保缴费、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补缴并将结果反馈地税部门。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监察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对漏报、瞒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从补报手续、追加征缴计划,到基金入库实行全程监督。
(四)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通过稽查检查用人单位及其分(子)公司或车间的劳动合同、会计报表、财务帐目、工资总额等资料,审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真实性。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
(五)稽查检查结束后,要对各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除了将核定结论与稽查检查的结论进行比对之外,还要通过对缴费单位的问卷调查,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政策水平、廉政情况、服务意识等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打分评比。对业绩突出的要进行表扬奖励;对违规核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基金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缴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包头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
王文乐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
陈贵荣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吕成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福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袁建铭 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中心主任
薛文泰 市劳动保障局副调研员
王 江 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主任
王丽萍 市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成 员:
曹继红 市财政局社保科副科长
张德逸 市地税局社保科科长
米 瑶 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金宇飞 市劳动保障局保障养老保险科科长
张 瑞 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科长
井建国 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科科长
李 宓 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贾文东 市养老保险中心副主任
刘守杰 市医疗保险中心副主任
薛长安 市工伤保险中心主任
杨育成 市失业保险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汇总工作。
主 任:
陈贵荣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副主任:
曹继红市财政局社保科副科长
张德逸市地方税务局社保科科长
米 瑶市劳动保障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成 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小组各组长。
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分八个小组,每组由劳动保障部门4人、地税部门1人、中天华正会计事务所1人组成,具体分组情况另定。
六、工作要求
(一)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一律采用单位的机构组织统一代码进行登记,避免数据整理中出现同一缴费重复统计现象,各小组对审核通过的报表数据要及时填制页码录入微机,做好报表、数据的录入保管工作,杜绝出现报表、数据的丢失和漏录现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加强缴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争取让大部分的缴费单位、参保职工能及时了解缴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争取缴费单位和业务经办人员的大力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保应核尽核。
(三)充分做好缴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缴费单位在缴费核定工作开始前,保证将本单位各险种参保数据提前采集回去,避免出现正常核定时单位无申报数据,影响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进程,确保缴费核定工作纳入到缴费单位主动配合、核定人员认真负责、核定数据准确快捷的良性轨道上来,提高核定工作效率和质量。
包头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
检查领导小组(代章)
二oo八年三月三日